(2017)冀082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金龙、蔡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金龙,蔡金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177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学民,职务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00151。地址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史晓敏,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蔡金龙,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蔡金虎,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金龙、蔡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伊站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