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与王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王鑫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804号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14号楼218室。法定代表人:陈义诚,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鑫梅,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与被告王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鑫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鑫梅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