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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与王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王鑫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804号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14号楼218室。法定代表人:陈义诚,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鑫梅,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与被告王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鑫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鑫梅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农金鑫(北京)农业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