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良升与被申请人伟春兰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良升,伟春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58号申请人:孟良升,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伟春兰,女,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人。申请人孟良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孟良升称,2017年上半年,被申请人伟春兰为经营天一美食城旋转火锅店到申请人孟良升的蔬菜店内赊欠蔬菜,价值达8176元,被申请人伟春兰给申请人书写欠条一张,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申请人伟春兰给付申请人孟良升欠款817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伟春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孟良升欠款人民币817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伟春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