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赖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赖卿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3319号原告:陈建新,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华海园**幢*单元****号,现住遂昌县,被告:赖卿慧,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陈建新与被告赖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新于2017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赖卿慧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3日,被告赖卿慧向原告陈建新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借款期限为1年。上述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赖卿慧于2017年7月13日写下了《保证书》,保证在月底前归还,但被告赖卿慧未按约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为此,原告诉来我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卿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赖卿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