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227号被执行人:白强被执行人白强罚金刑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为被执行人白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强名下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白强尚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白强在有执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