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宏兴选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宏兴选矿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宏兴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濯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553540666N。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同合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69957063Y。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宏兴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17)川0421民特10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川0421民特1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卢志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