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培斌与被告程培兴、程培琼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培斌,程培兴,程培琼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531号原告程培斌,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甘雨盛,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01410324548。被告程培兴,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程培琼,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培斌与被告程培兴、程培琼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培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培斌负担。审 判 员 周元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 莉书 记 员 肖鸿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