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兴毕与唐国元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毕,唐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930号原告:李兴毕,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唐国元,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李兴毕与被告唐国元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兴毕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毕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国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毕撤回对被告唐国元���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兴毕负担。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