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督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杨某支付令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王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1民督33号申请人:延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系该社清收办主任。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申请人延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延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杨某于2015年7月2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2年,并由被申请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2017年7月1日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内合同月利率为10.77‰,贷款逾期后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借款利息清止2017年3月22日,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至今未还。故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被申请人杨某、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被申请人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杨某、王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