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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西誉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时中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誉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时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誉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伏波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张鹤亮。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时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作业区正新商住楼4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豆忠能。广西誉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钦州时中贸易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誉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时中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