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51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家朋与罗志清、童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朋,罗志清,童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51号之十��请执行人:李家朋,男,生于1974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志清,男,生于1978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童城,男,生于1982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执行李家朋与罗志清、童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罗志清、童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川092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童城在中国农业银行射洪人民街支行223102004600696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17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启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