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洪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2909号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张怀,职务:总经理。被告:张洪燕,女,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