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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644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冰洋与崔之龙、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洋,崔之龙,王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4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王冰洋。被执行人:崔之龙。被执行人:王金香。本院在执行王冰洋与崔之龙、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崔之龙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之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许镇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