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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20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连杰、宋桂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杰,宋桂康,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022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秀英,女,汉族,1955年5月27日出生,住宁津县时集镇武庄村***号。被申请人宋连杰,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宋桂康,男,汉族,1997年1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治国,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德城区青年路。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秀英与被申请人宋连杰、宋桂康、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鲁1422民初202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宋连杰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判决已生效,被告申请人宋连杰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连杰所有的鲁N×××××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