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金武与被告张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武,张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421号原告:刘金武。委托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庆。原告刘金武与被告张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武及委托代理人XX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庆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金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国庆给付黄豆款6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日,张国庆到刘金武所在的民兴村收粮,刘金武将自家黄豆卖给张国庆,张国庆给刘金武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末还款,到期刘金武向张国庆索要未果,现张国庆联系不上,故起诉。被告张国庆未答辩。刘金武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张国庆欠黄豆款63,000元整;2、五大连池市团结镇人民政府永生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张国庆联系不上;3、证人周于到庭证实,2014年2月份,张国庆收刘金武的黄豆,欠黄豆款63,000元,张国庆给刘金武打了欠条,没等还钱就跑了;4、证人王海强到庭证实,2014年2月份,张国庆收刘金武的黄豆,欠黄豆款63,000元,张国庆给打的欠条,现张国庆联系不上。张国庆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认定,刘金武出具的两份证据与证人证言能够互相印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刘金武的当庭陈述及所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日,张国庆到刘金武所在的建设乡民兴村收粮,刘金武将自家黄豆卖给张国庆,张国庆给刘金武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末还款,此款到期后刘金武向张国庆索要未果,现张国庆联系不上,故起诉本院认为,张国庆欠刘金武63,000元黄豆款的事实,有张国庆出具的欠据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买卖关系明确,对刘金武要求张国庆给付黄豆款6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武黄豆款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张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韩艳红人民陪审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