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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建忠、胡武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忠,胡武忠,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建忠,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胡武忠,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刘春林,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韩建忠与胡武忠、刘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春林名下址于湖里区兴隆东里20号501室房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胡武忠、刘春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韩建忠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胡武忠、刘春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韩建忠的债权为4094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