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建忠、胡武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忠,胡武忠,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建忠,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胡武忠,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刘春林,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韩建忠与胡武忠、刘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春林名下址于湖里区兴隆东里20号501室房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胡武忠、刘春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韩建忠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胡武忠、刘春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韩建忠的债权为4094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