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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彩虹与上海衡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陈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虹,陈昌松,上海衡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147号原告孙彩虹,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婧婷,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松,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上海衡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虹与被告陈昌松、上海衡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0,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朱志磊人民陪审员  周玉凤人民陪审员  林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