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华与被告曹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曹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312号原告:金华,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曹德玉,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金华与被告曹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金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