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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8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洪某1与洪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1,洪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8224号原告:洪某1,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2,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笑、汪梦莹,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洪某1诉被告洪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标的为房屋,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同时被告自2004年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筑梦缘小区×号楼×单元×室居住至今,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丰台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丰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洪某2自2014年起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筑梦缘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亦认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现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洪某2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继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若筱书 记 员 董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