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615蒋伯洪与赵听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伯洪,赵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3615号申请执行人蒋伯洪,男,195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赵听根,男,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蒋伯洪与赵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5日作出(2017)苏0282民初4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赵听根结欠蒋伯洪借款50000元,赵听根于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蒋伯洪1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蒋伯洪25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蒋伯洪1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赵听根负担,因被执行人赵听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伯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赵听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听根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2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听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3、本院于2017年8月2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听根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4、本院于2017年8月7日、2016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听根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7年8月2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听根名下的房产信息,查明赵听根名下的坐落于双庙村(所有权证号:BF304604)房屋为宅基地房,故不适宜处理。6、本院于2017年8月6日约谈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伯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94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晨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