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与张桂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张桂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97号原告: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振兴,院长。住所地:庆云县文化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栋,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住庆云县,系单位职工。被告:张桂娟,女,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庆云县。原告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与被告张桂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案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宝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