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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与张桂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张桂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97号原告: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振兴,院长。住所地:庆云县文化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栋,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住庆云县,系单位职工。被告:张桂娟,女,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庆云县。原告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与被告张桂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案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县庆云镇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宝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