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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6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于开鑫、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于开鑫,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3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姜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盛,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博。被告:于开鑫。被告: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范东委永兴街***号***层。法定代表人:尚书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被告于开鑫、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5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