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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蒲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蒲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76号F区2563室。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被执行人蒲爱华,女,汉族,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庐山市。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蒲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1783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蒲爱华住所地属庐山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庐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湛仲字第E00178390号仲裁裁决书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蒲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庐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仁旺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其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