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贤法与被告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贤法,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1585号原告:贾贤法,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法定代表人:蔡盛高,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惠之,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贤法与被告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午通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贤法及被告中午通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蔡盛高、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惠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贤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午通村委会支付贾贤法工程款42.9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贾贤法与中午通村委会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畅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贾贤法承包中午通村委会发包的公路硬化工程,总长度3.3千米,单价每千米23.5万元;竣工两年内中午通村委会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贾贤法。合同签订后,贾贤法即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如期完成,且已验收合格。但中午通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下工程款42.9万元经贾贤法���次催讨未果。中午通村委会辩称:中午通村委会不欠贾贤法工程款,对于贾贤法施工的道路硬化工程,应由中午通村委会自筹的工程款已经向贾贤法付清,余下工程款为国家拨付部分,应由贾贤法向有关单位主张。贾贤法在该工程未进国家计划的情况下施工,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对贾贤法主张的违约金不应支持。贾贤法与中午通村委会分别提交了两份《畅通工程施工合同》,对于该两份合同一致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涂改部分以未涂改的合同记载为准。对于贾贤法提交的中午通村委会2014年11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中午通村委会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2日,贾贤法与中午通村委会签订《畅通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定:贾贤法承建中午通村公路硬化工程,总长度3.3千米,以实际验收为准。泥结碎石平整层厚8厘米,混凝土面层厚20厘米,宽度3.5米。工程造价每千米23.5万元。付款方式为:动工之日中午通村委会付给贾贤法现金10万元,中途付5万元,竣工之日付5.5万元,其余无论是国家拨付部分或是村自筹部分,在竣工两年之内由中午通村委会全部付给贾贤法。2014年11月13日,中午通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蒙泉镇中午通村(界溪河)通村公路长度3300米,宽度3.5米,厚度0.5米,于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已施工,经验收符合通畅工程标准,村方自筹资金已全部到位,由于当时未纳入农村通畅工程计划,致使施工单位一直未落实,请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解决。”并在证明下方说明:1.此项工程属省扶贫项目。2.合同价格为23.5万元每公里。3.自筹部分已由省扶贫付清。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本案工程价款的款项来源由村自筹10.5万元/千米和国家拨付部分13万元/千米组成,村自筹部分总价款34.65万元已经付清。本院认为,贾贤法个人不具备案涉工程施工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本案《畅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贾贤法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经中午通村委会证明已验收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贾贤法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本院予以支持。畅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无论国拨部分或是村自筹部分,在竣工两年之内由中午通村��会全部付给贾贤法。从2014年11月13日中午通村委会的证明中可以看出:工程已于2010年9月30日施工完毕;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中午通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34.65万元,余下42.9万元未付。由此,中午通村委会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工程款全部付清。本案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为中午通村委会,其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主张的工程款村自筹部分或国家拨付部分系工程款来源,款项来源不影响其付款义务的承担。另,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期,亦未对贾贤法开始施工设置条件,贾贤法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合理期限内进行施工,且自工程开始施工至工程完工,中午通村委会并未通知贾贤法停止施工,故对中午通村委会提出的案涉工程未纳入国家计划,贾贤法自行施工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查,201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55%、五年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75%。贾贤法主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未超出法定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午通村委会应支付贾贤法工程款42.9万元,并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贤法工程款42.9万元,并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计3867.5元,由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3867.5元,贾贤法同意垫付后由石门县蒙泉镇中午通村村民委员会直接向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寒友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