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桂青、王友与张明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李桂青,张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王友,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桂青,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张明志,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友、李桂青与被执行人张明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齐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明志银行存款72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3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