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行审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1行审199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巩义市东区政通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100531237X9。法定代表人:侯松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滑琼,法制信访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组织机构代码:08749150-X。法定代表人:周荣国,主任。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巩住建罚决字【2017】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巩住建罚决字【2017】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2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村民委员会,该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人民币240000元的罚款,并限被处罚人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村民委员会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告知逾期将按日加收3%的罚款,同时告知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权利。后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巩住建罚决字【2017】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半个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凤春审判员 郑志远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