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小保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保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11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的豫HYL0**宝骏牌小型轿车1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康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