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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027号 原告:任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尚书 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