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027号 原告:任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尚书 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