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唐克、青岛盛海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克,青岛盛海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173号申请执行人唐克,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盛海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93号汇智广场2303室。法定代表人徐海燕,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克与被执行人青岛盛海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1691.25元,被执行人履行11766.25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5元由被执行人青岛盛海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善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窦在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