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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晓青与高宇、郑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青,高宇,郑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850号原告:刘晓青,女,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覃瑞,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屈家双,女,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刘晓青之母(特别授权)。被告:高宇,女,土家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开发区。被告:郑莉,女,土家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开发区。原告刘晓青与被告高宇、郑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晓青承担。审判员  高云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梦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