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西国、枣庄高新区四季春房地产开发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国,枣庄高新区四季春房地产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马西国,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四季春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泰山路东侧社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154440-9。法定代表人:任振坤,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马西国与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四季春房地产开发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403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四季春房地产开发中心开发的坐落于科苑街东侧开元花园南侧,海河路北侧,东数第一至七间上下两层门市房共计十四间(俏味郎牛肉米线馆上下两层共计十间,景芝酒业上下两层共四间),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