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志阳、郭莎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阳,郭莎莉,孙丽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4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阳,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武,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贤,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莎莉(KWOK,SHALEE),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捷,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丽真,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上诉人陈志阳之妻。上诉人陈志阳因与被上诉人郭莎莉,原审被告孙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向陈志阳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送达方式对已知晓的陈志阳、孙丽真的住所进行合法送达,而是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并作出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志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天明审 判 员 黄蕴真审 判 员 黄海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帆书 记 员 林秋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