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伍元军与全兵、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元军,全兵,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元军,男,生于1972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全兵,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杨婷(曾用名杨先梅),女,生于1978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伍元军与全兵、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川202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0日,权利人伍元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全兵无银行存款,被执行杨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4708.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全兵、杨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实,二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财产、收入。因被执行人全兵、杨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婷的银行存款14708.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执行费12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3787.2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全兵、杨婷仍欠申请执行人伍元军借款本金26212.8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吴国营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