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金金与王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金,王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969号原告:杜金金,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王卫男,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杜金金诉被告王卫男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杜金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金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金金负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