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关某涛、巴某某、徐某某、关某芬、程某某、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分行,关某涛,巴某某,徐某某,关某芬,程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关某涛。被执行人巴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关某芬。被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关某涛、巴某某、徐某某、关某芬、程某某、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齐仲(裁)字第Y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关某涛、巴某某、徐某某、关某芬、程某某、卢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关某涛、巴某某、徐某某、关某芬、程某某、卢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关某涛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巴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因关某涛、巴某某、程某某、卢某某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所申请欠款,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关某涛、巴某某、徐某某、关某芬、程某某、卢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关某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账户内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巴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新工储蓄所账户内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程某某英在某某铁东中心营业所账户内存款。五、冻结被执行人卢某某在某某铁东中心营业所账户内存款。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6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鄢锁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