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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尚刚与郭兰信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刚,郭兰信,王红玲,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尚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兰信,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红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89号10楼。法定代表人郭兰信。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厂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朱家村公路旁。法定代表人郭兰信。被执行人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青山基地。法定代表人郭兰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尚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处置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相关部门对处置财产办理完毕土地证后再恢复推进,申请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于失信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