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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巨月申请执行渑池县张村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巨月,渑池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巨月,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张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巨月申请执行渑池县张村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