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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与江门喜洋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喜洋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S358省道乌沙社区蔡屋路段50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被执行人:江门喜洋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118号1栋三层302、303、304、四层410。法定代表人:邵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喜洋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6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建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