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民特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博爱申请宣告公民朱惠群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博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特123号申请人:朱博爱,男,195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朱博爱申请宣告公民朱惠群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博爱称,其父朱惠群因曾在国民党军队担任军官,于1960年被带走调查,后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认为朱惠群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朱惠群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惠群,男,191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上坝村连河队(原属江苏省江宁县第七区永隆乡上坝行政村第六组),系申请人朱博爱的父亲。被申请人朱惠群于1960年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朱博爱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惠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期限已满,朱惠群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惠群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朱博爱作为其子向法院申请宣告朱惠群死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朱惠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绮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