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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洪春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春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73号罪犯洪春平,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春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洪春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做出(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洪春平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洪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洪春平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春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折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春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春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