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应昌与蔡德秀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昌,蔡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异24号案外人:龙甲燕,女,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案外人:费云凯,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杨应昌,男,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蔡德秀,女,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杨应昌申请执行蔡德秀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于2017年8月1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称:荣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应昌申请执行蔡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拟执行的被执行人蔡德秀名下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房屋系案外人蒋道芳委托被执行人蔡德秀购买,为方便按揭贷款,以蔡德秀的名义购房且登记在蔡德秀名下,2012年3月,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因结婚无房,便与案外人蒋道芳(系龙甲燕、费云凯二姨)协商购买该房屋并于28日签订了购房协议,之后共支付给蒋道芳购房款212000元,同时双方约定继续以被执行人蔡德秀的名义但由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支付按揭款,之后,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即接收该房屋并入住至今。2016年12月15日,异议人在交按揭款时得知已付清,方知被执行人蔡德秀有处置该房的恶意,遂督促蒋道芳、蔡德秀协助办理过户,因蔡德秀拒不协助而未果,2017年3月,异议人迫不得已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第三人蔡德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庭前经法��告知蔡德秀已将该房出卖且已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7)渝015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与蒋道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因此,该房屋已由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购买并占有使用,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请求法院停止对案外人为实际所有权人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号房屋的执行。经审查查明: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所提出异议的标的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房屋,该房屋登记户主为蔡德秀,现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居住其中,2016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蔡德秀将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委托其儿媳陆世敏以27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案申请人杨应昌,现双方已办理过户,该房现在杨应昌名下。因出售人蔡德秀不能交付房屋,申请人杨应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交付购买的房屋,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渝015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蔡德秀交付房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蔡德秀仍不能交付,申请人杨应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要求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腾退房屋,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遂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蔡德秀名下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房屋的执行。以上事实有本院(2017)渝0153民初342号判决书、(2017)渝0153民初1478号判决书、案外人蒋道芳与异议人龙甲燕、费云凯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龙甲燕、费云凯支付购房款以及缴纳按揭款和水、电气费等的凭证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异议人所诉标的房屋在房屋登记机关自始即登记在被执行人蔡德秀名下,案外人蒋道芳与异议人龙甲燕、费云凯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涉该房屋,但因蔡德秀未签字而对该房屋的法定所有人蔡德秀不具约束力,蔡德秀将其名下房屋出售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房屋现已过户至申请人杨应昌名下,其法定所有人为杨应昌,因此,不能认定案外人为房屋所有人。如案外人因涉该房的商业交易而造成损失,应当向造成其损失的当事人求偿而不应排除本案的执行,案外人的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龙甲燕、费云凯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