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崔永纪与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727号申请保全人:崔永纪,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被申请保全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崔永纪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崔永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保全人崔永纪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崔永纪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崔永纪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退还申请保全人崔永纪。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