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06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