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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06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