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8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周某某、周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周某某,周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792号申请人:湖南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轻科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周某某、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周某某、周某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限额为9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周某某、周某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