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1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乾与四川冠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强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四川冠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520号原告:王乾,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四川冠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6楼609号。法定代表人:王乾,职务不详。被告:张强,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乾诉被告四川冠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四川冠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强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高清虎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