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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文华、高淑平与周阿日本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华,高淑平,周阿日本扎,科右前旗察尔森镇好田嘎查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430号原告:赵文华,女,1967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高淑平,女,1996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勇,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阿日本扎,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科右前旗察尔森镇好田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科右前旗察尔森镇好田嘎查。法定代表人:郎海全,该嘎查村长。原告赵文华、高淑平与被告阿日木扎及第三人科右前旗察尔森镇好田嘎查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文华、高淑平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第三人科右前旗察尔森镇好田嘎查委员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华、高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华、高淑平撤回对第三人科右前旗察尔森镇好田嘎查委员会的起诉。审判长宝红胜人民陪审员布仁苏道人民陪审员于淑荣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