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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15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刚,曾用名方杜刚,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方刚在本市云岩区枣山路林勘院停车场内,利用钥匙将其因违法行为被交警于当日11时许扣押在林勘院停车场内的一辆广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车价值人民16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方刚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方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方刚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取保候审保证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机关扣押的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刚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刚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