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与曾生容杨光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杨光祥,曾生容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1097号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厦门路600号A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1614942M。法定代表人:陶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万,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光祥,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曾生容,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祥、曾生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光祥、曾生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光祥、曾生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用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