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小伟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伟,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682号原告:孙小伟,男,1970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办事处某村。法定代表人:孙书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小伟诉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孙小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小伟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