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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7)鄂0281刑初405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的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立案,立案审查时,因被告人吴某被取保候审,经本院传唤不能到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你院移送起诉的被告人吴雪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予以退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搜索“”